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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3373万到50万:一场打了10年的卡斯特商标战,到底谁赢了?

2026-10-06人已围观

从3373万到50万:一场打了10年的"卡斯特"商标战,到底谁赢了?

葡萄酒圈有句话——"卡斯特不等于CASTEL",但这三个字背后的官司,前后拉扯了十年,赔偿额从一审二审的3373万一路跳水到最高法院的50万。号称"葡萄酒行业商标侵权第一大案",这剧情比酒本身还上头。

问题是:这商标到底值多少钱?3373万是怎么算出来的,50万又是怎么酌定的?今天把这案子拆开讲讲。

一、十年时间线:三个主角一台戏

这案子的关键角色有三个:

法国Castel(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,2013年后改名"卡思黛乐")

李道之(西班牙籍温州商人,第1372099号"卡斯特"商标注册人)

张裕(国内葡萄酒龙头,2001年起和Castel合资搞"张裕卡斯特酒庄")

??? 1998年:欧洲老大Castel以投资建厂方式入华。

??? 2000年:温州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酒类分公司提交"卡斯特"商标申请,核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上。

??? 2001年:法国Castel联手张裕推出"张裕卡斯特"——但忽略了中文"卡斯特"商标的注册,埋下大雷。

??? 2002年:"卡斯特"商标核准转让给李道之。

??? 2005年:Castel跟李道之坐下来谈收购,同时以"连续3年停止使用"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"卡斯特"商标。李道之没及时更新地址,错过答辩。

??? 2006年:商标被撤。李道之后来去工商局办事才发现,提起复审。

??? 2007年:商标恢复注册。期间双方谈过转让,从100万人民币谈到100万欧元,最后黄了。

??? 2008年:李道之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,正式用"卡斯特"中文商标卖酒。

??? 2009年10月:李道之在温州中院起诉Castel及中国代理商,索赔4000万,理由是对方背标用了"法国卡斯特""法国卡斯特出品"。

??? 2011年:温州中院裁定封存Castel持有的"CASTEL"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??? 2012年4月10日:温州中院一审判决——停止使用+赔偿3373万。

??? 2012年6月26日:商标局认定"卡斯特"为驰名商标。

??? 2013年3月:Castel宣布全面启用"卡思黛乐"中文商标,公司译名同步改。

??? 2013年7月16日:浙江高院二审维持3373万。

??? 2013年12月:最高法院裁定提审,中止原判决执行。

??? 2016年1月11日:最高法院再审判决——改判赔偿50万,终审。

二、3373万是怎么算出来的?

温州中院一审判赔3373万的逻辑是这样的:

1. 查到Castel生产和深圳卡斯特进口的涉案葡萄酒总货值3196余万元;

2. 参照上市公司张裕的财务资料里的利润率;

3. 用"进口货值 × 案外人(张裕)利润率"倒推出Castel的侵权获利,得出3300多万,再加零头到3373万。

浙江高院二审基本沿用这套算法,维持原判。

三、为什么最高法院敢砍到50万?

这才是这案子最有看头的地方。最高院(2014)民提字第25号判决书把一二审的算账逻辑几乎全盘推翻,理由集中在五点:

? 案外人利润率不能硬套侵权人

张裕和Castel"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",用张裕的利润率去推Castel的获利,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。

? 权利人自己也没举证损失

李道之作为权利人,明明自己也在卖酒,完全有能力提交自己的利润率,但他没交,反而坚持要用案外人的。那法院就只能认为——你这边的实际损失,你自个儿都没证清楚。

? 难认定Castel有"主观恶意"

这点很关键。法院考虑了几个背景:

双方2005—2007年正在谈"卡斯特"商标转让,还签过意向,从100万人民币谈到100万欧元——说明李道之当时并不是完全反对Castel用"卡斯特"这仨字;

"CASTEL"是法国公司家族姓氏,音译成"卡斯特"是行业惯用译法,有一定合理性;

进口葡萄酒的中文背标是海关/商检强制要求配的,Castel在背标上写"法国卡斯特集团兄弟酿酒有限公司",属于制造商名称翻译沿用了行业惯例;

所有酒在法国酿造灌装、酒标也在法国贴,很难说有故意混淆的意图。

? "卡斯特"商标当时知名度并不高

被诉侵权那几年(2006—2007),李道之的"卡斯特"还没被打出名;反倒是Castel的酒在国内已经颇有知名度了。这种情况下,消费者不太可能因为背标上有"卡斯特"三个字就搞混——毕竟买的是法国CASTEL,不是李道之的上海卡斯特。

? Castel已经主动"止血"了

2013年浙江高院二审维持3373万之后,Castel立刻全面切到"卡思黛乐",停用了"卡斯特"中文企业名和商标使用。最高法院提审时,这个"主动停止"的动作也被纳入酌定情节。

综合上面这些,最高院认为一二审"以进口货值×案外人利润率"算3373万显属不当,改按"商标权人使用情况 + 侵权性质/期间/后果 + 双方历史纠葛"综合酌定——50万。

?? 这50万里,其实更多是"你侵权这事定性没错,但量罚重算"的意思——赔的是"未尽合理避让义务"的代价,而不是"把你侵权获利全吐出来"。

四、那"卡斯特"商标到底值多少钱?

这个问题得分三层看,不能只看50万这个数字。

第一层:法律定价 = 50万

最高法院终审判下来的侵权赔偿,就是50万。这是"卡斯特"这三个字在司法层面被确认的侵权对价。

第二层:谈判定价 = 100万→100万欧元(未成交)

2007年前后,深圳卡斯特(Castel关联方)跟李道之谈过收购"卡斯特"等一系列商标,起步100万人民币,后来李道之抬到100万欧元,约人民币1000万上下,最后谈崩。这是市场在那个时间点给出的"交易参考价"。

第三层:炒作溢价 = 年销2-3亿 → 不足1亿

李道之这边其实挺会玩——借着跟法国Castel打官司的热度,在全国铺总代,官司炒得最热的那几年年销售额干到2-3亿。但2013年Castel切到"卡思黛乐"之后,"卡斯特"三个字在中国进口酒市场开始被消费者当成"擦边球"代名词。业内估算到2016年终审时,李道之这边年销已跌到不足1亿,约100多万瓶。

所以"值多少"要看你站在哪头:

对李道之来说,商标帮他撬过2-3亿年销,但终审50万宣判后,"卡斯特≠CASTEL"的认知已固化,商标独立变现的空间基本锁死;

对Castel(卡思黛乐)来说,花50万+全面换"卡思黛乐"脱身,保住了中国市场的基本盘,这笔账划算得多;

对后来者来说,这案子最大的价值不是"卡斯特"仨字本身,而是外企入华的中文译名+中文商标注册这一课——Castel早十年把"卡斯特"中文商标拿下或谈妥,后面这3373万(哪怕最后是50万)都不用花。

五、案外一问:当年"撤三"为啥还能恢复?

2005年Castel以"连续3年不使用"为由撤"卡斯特"商标,李道之因为地址没更新错过答辩,2006年商标被撤——看着是要凉了。但李道之去商评委提复审,拿出了销售发票等证据,商标又被恢复了。

最高院后来在驳回Castel再审申请的裁定里讲过一个原则:

只要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、真实地使用了,且使用行为本身没违反商标法,就认定"使用";至于你在进口、销售环节有没有违反别的行政法规(比如进出口管理规定),不是"撤三"条款要管的事。

翻译成人话:撤三管的是"你是不是真的在用这个牌子卖东西",不管你卖的过程中海关商检那边有没有别的毛病。李道之有销售发票,证明"卡斯特"酒确实在卖,所以撤三撤销不成立,商标回来。

六、几个常被问到的点

Q1:3373万和50万差这么多,是不是司法尺度乱跳?

不是。一二审用的是"侵权获利"路径,但取证方式(案外人利润率硬套)被最高院否了;改走"酌定赔偿"路径后,综合主观恶意弱、知名度不对称、已主动改名等情节,50万反而更符合比例原则。

Q2:张裕卡斯特酒庄受影响吗?

基本没影响。最高院另案还判过"张裕卡斯特"不构成对李道之商标的侵权——因为"张裕·卡斯特"是酒庄名,且市场区分明显,消费者不会混。

Q3:外企入华中文商标这道坎怎么过?

卡思黛乐(原Castel)这案子被写进好多教科书了,核心教训就两条:①品牌对应的中文音译要尽早在中国注册;②发现有在先近似中文商标,要么谈要么让,别硬用也别硬撤,越拖成本越高。

所以这商标"到底值多少"——

法律账:50万。

生意账:曾撬动过年销两三亿,但今天"卡斯特"仨字脱离CASTEL背书后,市场残值有限。

教训账:对外企而言,早十年花100万欧元把"卡斯特"买下来,都比十年后陪跑一场3373万→50万的官司划算。

?? 一题外话:李道之2016年还在就"张裕卡斯特酒庄"给最高院写过公开信,认为也侵权——但这已经是另一摊事了,本案主线到2016年1月50万终审,就算收口。

(本案判决书:(2014)民提字第25号;相关裁定可参见最高院对"卡斯特"撤三案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)